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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智网络有限公司、邱名瑞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智网络有限公司,邱名瑞,黄婷婷,蔡金兰,许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层*****号房。法定代表人:刘金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厂房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83905294。法定代表人邱名瑞。被执行人:邱名瑞,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号码440306197812120090。被执行人:黄婷婷,女,1981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汕头市金平区,号码440508198108024327。被执行人:蔡金兰,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号码440321196208180424。被执行人:许耀和,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号码44052319740115009X。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智网络有限公司、邱名瑞、黄婷婷、蔡金兰、许耀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7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16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支付和解款13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5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74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