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伟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6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文盲,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长陵乡;2001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币二千元;2003年6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沪0120刑初170号刑事判决,陈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长坤审 判 员 巩一鸣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林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