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23周卫明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卫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卫明,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周卫明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11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周卫明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静宜,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卫明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苏0509刑初1955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周卫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保全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庄风箱一只,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周卫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卫明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表示尊重上诉人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卫明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卫明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刑初19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赟审判员 李秀康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