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邸康、王立超与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康,王立超,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邸康。申请执行人王立超。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鸣。申请执行人邸康、王立超与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2016)辽1102民初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邸康、王立超本金115,125.00万元、违约金1,151.00元、诉讼费1,300.00元、执行费1,630.00元,总计119,206.00元(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