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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230号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733号。法定代表人:许潘松,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XX,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60号。负责人:沈健。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泾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邹建刚。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天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