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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万方权与尹淑琼申请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方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3民特11号申请人:万方权,男,生于1930年2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万方权申请宣告尹淑琼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方权称,被申请人尹淑琼系万方权之妻,尹淑琼于2012年1月25日晚离家出走,申请人当晚四处寻找未果,于2012年1月26日到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报警,但至今尹淑琼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已长达4年之久,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尹淑琼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尹淑琼,女,生于1957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系申请人万方权之妻。尹淑琼于2012年1月25日晚9时许外出后失踪,申请人寻找未果后,于2012年1月26日到犍为县玉津派出所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并于2012年2月3日在《华西都市报》上刊登寻找尹淑琼的公告,但至今尹淑琼仍去向不明。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因尹淑琼20**年未进行生存认证,其退休金从2013年4月起停发至今。申请人万方权向本院申请宣告尹淑琼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尹淑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尹淑琼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情况说明、《华西都市报》上刊登的寻人启事(原件)及犍为县公安局玉津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万方权、尹淑琼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登记表(以上均为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尹淑琼失踪后一直未进行生存认证,其退休金从2013年4月起停发至今,失踪时间已超过四年,且本院经公告寻找尹淑琼至今仍下落不明,其生存的可能性不大,申请人要求宣告尹淑琼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尹淑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文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