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柏顾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柏顾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272号原告: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柏顾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柏顾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