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州胜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福州胜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095号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董事长。被告福州胜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胜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与诉讼有关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保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启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