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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串光辉、田守平、冯永茂、串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串光辉,田守平,冯永茂,串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786号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武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屈扬,系原告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串光辉,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田守平,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冯永茂,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串彦文,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串光辉、田守平、冯永茂、串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叶宝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