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1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瑞欣、王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欣,王海霞,刘静,丁有波,毛有俊,王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2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李相林,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瑞欣,男,汉族,1974年7月9日生,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王海霞,女,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刘静,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生,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丁有波,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毛有俊,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王玉香,女,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申请人王瑞欣、王海霞、刘静、丁有波、毛有俊、王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解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平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