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蒙利鲜、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利鲜,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43号申请执行人蒙利鲜,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住所地合山市人民中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596851630H。主要负责人左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蒙利鲜与被执行人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381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利鲜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蒙利鲜支付1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蒙利鲜1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381执4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农于宁审判员 覃桂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