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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苏邦群与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邦群,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3764号原告:苏邦群,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凡,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公平,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刘家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450502T。法定代表人:徐道航,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亮,重庆渝冠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重庆渝冠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九亩地立丹苑1号2幢2单元5-1#,组织机构代码67337650-4。法定代表人:廖宏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伟,男,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男,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苏邦群与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邦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凡、胡公平,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亮,被告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伟、刘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邦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保全错误而导致原告的法定孳息损失(以4960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法院冻结了原告的应得征地补偿款5000000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仅需向被告返还租金39500元。被告冻结原告应收款5000000元,造成了原告的资金损失,故起诉来院。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查封相应的民事判决确实未能支持本被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但是该查封并非一定造成原告的损失,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本被告为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因该公司败诉,故同意依法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苏邦群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5000000元,并由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次诉讼保全提供连带保证。其后,本院作出了(2016)渝0106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苏邦群的拆迁补偿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2016年4月11日,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苏邦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经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6)渝0106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苏邦群返还原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金39500元,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迳付原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该判决后,不服并提出上诉,后于2016年10月25日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渝01民终6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渝0106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苏邦群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渝0106执保19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苏邦群征地补偿款5000000元的冻结。另查明,2016年4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发放苏邦群同批征地补偿款1005081.64元。现原告苏邦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认可本院在解除保全时虽扣减了50000元至法院账户,但在支付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款项39500元后,剩余款项已由原告苏邦群领取。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本院(2016)渝0106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2016)渝0106民初4698号、(2016)渝01民终6630号民事裁定书、(2016)渝0106执保1980号执行裁定书、担保函、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招商银行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提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的5000000元征地补偿款。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主张支持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请求仅为39500元。因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超额保全行为,给原告苏邦群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客观存在,理应由过错方即本案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其提供担保函中承诺的连带担保责任履行其担保义务。关于原告损失的确认,原告请求以49605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该征地补偿款应发放之日即2016年4月22日起计算至保全解除之日即2016年11月21日止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对于原告的该计算标准、计算方式、计算起止时间均无异议,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日内赔偿原告苏邦群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4960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止);被告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赔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交纳1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日内迳付原告苏邦群。被告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美凌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