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行审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克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25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被执行人金克飞,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鹿罚[201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温土资鹿罚[201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金克飞,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7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后支村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被执行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519.75平方米建筑物;3、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0300元。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土地及腾空建筑物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资鹿罚[201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7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后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519.75平方米建筑物项,由山福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麻永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纯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