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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玉丽、王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丽,王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丽,女,汉族,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英,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峰,男,汉族,沈阳良辰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刘玉丽因与被上诉人王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峰主张刘玉丽的违法建房行为,致使楼顶平台地面防水层不能及时维修,雨水多年聚积渗漏至王峰房屋内,故对漏水损失应由刘玉丽承担赔偿责任。而刘玉丽否认此种因果关系存在,并主张房屋质量有问题。二审期间,刘玉丽申请对王峰家渗漏原因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一审法院应查明王峰家渗漏原因,依法公正裁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玉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范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赫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