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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45号韩天章与湖北襄工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天章,湖北襄工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韩天章,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尚柱,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湖北襄工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王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光苗,湖北襄工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天章诉被告湖北襄工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天章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天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天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韩天章负担。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