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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义与冯玲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冯玲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161号原告:徐义,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冯玲娟,女,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义诉被告冯玲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告徐义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徐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