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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良胜与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胜,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786号原告:张良胜,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董军,男,汉族,1961年5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胜诉被告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良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胜撤回对被告董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实收1700元,由原告张良胜负担。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