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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七建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红旗路2号。法定代表人:贾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劳务费40142.72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支付劳务费40142.72元,利息1115.70元,案件受理费1554元,以上三项合计:42812.42元。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陕西七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提出还有3万元劳务费陕西七建公司漏算,应予一并执行,陕西七建公司及承包商严辉均表示无异议,同意从此案中一并执行。因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陕西七建公司负有债务关系,本院依法向陕西思创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履行协助义务,将73337.42元打入本院执行专户。(其中劳务费70142.72元,利息损失1115.70元,案件受理费1554元,执行费525元)。到位执行款72812.4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领取,执行费525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七建公司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