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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姚英兰、林民辉、南京市下关区自在茶叶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林民辉,姚英兰,南京市下关区自在茶叶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张爱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民辉,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姚英兰,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生,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姚英兰,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生,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自在茶叶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290-1号A9。经营者:姚英兰。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林民辉、姚英兰、南京市下关区自在茶叶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3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3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14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3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3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14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3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3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14万元,2017年10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刘广东3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申请人3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本息一次性归还申请人刘广东。被执行人姚英兰对林民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林民辉未按时足额归还上述借款,则申请人刘广东有权就剩余的全部债权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南京市下关区自在茶叶经营部的出质的茶叶(12年半坡老寨20件、12年邦盆20件、11年老曼娥10件、07年老班章7件、11年糯南高山40件、12年帕沙35件、13年帕沙5件、13年丫口老寨10件、13年曼帕5件、12年大黑山10件、11年拔玛5件、12年吉良5件、11年宫廷金芽5件、11年醇香金毫5件、09年自在茶坛5件,详见陈友毅与林民辉于2015年4月18日签署的入库清单)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未按(2016)苏0104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归还的欠款165000元于2017年4月6日结清,同时申请人返还给被执行人12年邦盆3件。二、剩余款项仍按(2016)苏0104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继续履行。三、如被执行人再有未按(2016)苏0104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的情况就强行拍卖,茶叶价格按双方议定的价格由法院确定保留价与起拍价,不再要求评估。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日期偿还了借款16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同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1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 婕审 判 员  吴良根代理审判员  王锦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