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与王恩涛供用水合同拖欠水电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王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七十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1055号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住所地大石桥市旗口镇。机构代码证号:46419118-3法定代表人李治中,处长。委托代理人苑晓旺,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恩涛,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旗口镇。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与被告王恩涛供用水合同拖欠水电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苑晓旺、被告王恩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诉称:2013至2015年,被告王恩涛耕种承包地9.98亩,由我处供水。被告供欠我处欠水电费3707.66元。此款经我处索要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支付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恩涛辩称,我耕种地亩数属实,欠款也属实,我以前和水利处朱文庆协商,每两年缴纳水电费1500元,现在已经分两次缴纳水电费3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恩涛系旗口镇新立东村村民,被告耕种水田承包地9.98亩,由原告虎庄水利处供水。2013年、2014年、2015年被告欠原告水电费分别为1270元、1344元、1326元,扣出被告缴纳2012年水费结余233元,被告尚欠原告水电费3707.元。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收费许可证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审查与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耕种土地,由原告供水,被告理应向原告缴纳水电费,被告拖欠拒付显系无理。另原告诉请的水电费被告理应在欠费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水电费,但被告拖欠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被告应当自欠费次年的1月1日起按所欠费数额的日2‰支付滞纳金。原告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恩涛给付原告大石桥市高坎水利管理处水电费3707元(叁仟柒佰零柒圆整)。二、二被告按拖欠水电费款额的日2‰,自2014年1月1日起,支付本金1037元的滞纳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支付本金1344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1月1日起,支付本金1326元的滞纳金,至给付之日止。上列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