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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乐乐、李莉等与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乐乐,李莉,李小琴,王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乐乐,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琴,女,汉族。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会,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男,汉族。上诉人李乐乐、李莉、李小琴因与被上诉人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银行打款明细证实李乐乐已向被上诉人还清涉案借款,被上诉人当庭予以确认,因双方借款债务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王洪据此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邮寄费50元,合计800元,由王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琴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雪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