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南京昌海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昌海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昌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A10幢综合楼一楼160室。法定代表人:肖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治,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江苏李允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正方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昌海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昌海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昌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由上诉人南京昌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