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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田伟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伟康,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伟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伟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田伟康驾驶车牌号为×××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小店区沿平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香檀一号路段时,将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田伟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田伟康家属已赔偿王某家属68万元,王某家属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伟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扣押发放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被害人及其家属身份信息、太原市公安局警情信息、归案经过、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意见书、死亡证明书、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车速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伟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伟康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伟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