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行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1244号原告刘志新(已死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政高,部长。委托代理人毛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巫海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新因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本案立案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但根据刘志新之子刘加奎向本院提交的《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刘志新死亡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故刘志新在本案诉讼提出之前已经死亡,刘加奎已认可其向本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处“刘志新”的签字系刘加奎所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刘志新在本案诉讼提出之前已经死亡,刘加奎仍以刘志新的名义提出本案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新的起诉。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肖玲玲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