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爱华等与南通市正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爱华,李永海,武加利,李秀英,叶爱强,徐桂环,王新青,王云鹏,刘立勇,宋子军,徐玉春,秦玉乐,薛守福,单宝新,刘卫军,韩春树,李明,郝广涛,隋明友,薛守忠,张胜国,周东飞,马长广,唐高全,廖斌,邱恒森,梁国芝,郭长福,董茂军,刘加璐,徐鹏翔,董传胜,宋振英,郑加华,葛红,单宝义,毕研军,陈翠萍,李明霞,麻长喜,刘毅,贺林祥,刘策军,辛华,历颜军,周东越,庞伟,南通市正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财保39号申请人:杜爱华。申请人:李永海。申请人:武加利。申请人:李秀英。申请人:叶爱强。申请人:徐桂环。申请人:王新青。申请人:王云鹏。申请人:刘立勇。申请人:宋子军。申请人:徐玉春。申请人:秦玉乐。申请人:薛守福。申请人:单宝新。申请人:刘卫军。申请人:韩春树。申请人:李明。申请人:郝广涛。申请人:隋明友。申请人:薛守忠。申请人:张胜国。申请人:周东飞。申请人:马长广。申请人:唐高全。申请人:廖斌。申请人:邱恒森。申请人:梁国芝。申请人:郭长福。申请人:董茂军。申请人:刘加璐。申请人:徐鹏翔。申请人:董传胜。申请人:宋振英。申请人:郑加华。申请人:葛红。申请人:单宝义。申请人:毕研军。申请人:陈翠萍。申请人:李明霞。申请人:麻长喜。申请人:刘毅。申请人:贺林祥。申请人:刘策军。申请人:辛华。申请人:历颜军。申请人:周东越。申请人:庞伟。被申请人:南通市正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12252-0。法定代表人:张正全,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杜爱华等47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正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进行保全,担保人黑龙江省延军农场用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的房屋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爱华等47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通市正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案件申请费3772元,由申请人杜爱华等47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