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国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范,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范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国范醉酒后驾驶豫A×××××号众泰汽车,沿新密市东柿路行驶到新密市袁庄乡靳沟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田某、楚某撞伤,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国范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国范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43mg/100ml。被告人李国范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另查明,被告人李国范已赔偿被害人田某、楚某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国范供述,被害人田某、楚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国范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国范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李国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范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范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李国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范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