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吴金玉与夏金龙、陈古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玉,夏金龙,陈古婷,张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428号之一原告:吴金玉,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金龙,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陈古婷(夏金龙妻子),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夏金龙、陈古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伟,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吴金玉与被告夏金龙、陈古婷、被告张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吴金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正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金玉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张正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玉撤回对张正伟的起诉。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