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与高华芳、何某1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高华芳,何某1,何某2,吴长新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423号原告: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龙扬大酒店210室)。法定代表人:高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华芳,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何某1,女,19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何某2,男,200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长新,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华芳、被告何某1、被告何某2、被告吴长新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惠 林审 判 员 万 怡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