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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丹与告张雄、陈学源、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丹,张雄,陈学源,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初262号之二申请人:黄丹,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申请人:张雄,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申请人:陈学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申请人黄丹因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川1781民初2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雄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陈学源在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同时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青台山路333号合能四季映像12栋1单元2层20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0663X**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申请人黄丹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雄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学源在四川鼎源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的冻结。四、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青台山路333号合能四季映像12栋1单元2层20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0663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军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