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冯占国与冯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国,冯秋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55号原告冯占国,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冯秋恒,女,汉族,31岁,住平舆县。原告冯占国与被告冯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冯占国负担。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