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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冯占国与冯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国,冯秋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55号原告冯占国,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冯秋恒,女,汉族,31岁,住平舆县。原告冯占国与被告冯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冯占国负担。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