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蔡旺保违法发放贷款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11号蔡旺保:你为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本院(2016)湘05刑终24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你只未尽职责,没有犯罪故意;贷款不能收回是县信用联社未履职造成的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在担任陈家桥乡信用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和授意他人发放借名、冒名贷款共35万元,并在明知信贷员李某办理冒名、借名贷款的情况下,批准李某办理了117.8万元的冒名、借名贷款,你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你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有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个人贷款合同、贷款权限证明、关于曾某房产的调查报告、还款打算、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蔡旺保违规贷款明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关于信贷客户经理与基层信用社主任相关职责的情况说明、新信联字(2009)43号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湘信联邵发(2009)34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邵阳办事处文件、2010年9月26日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关于调整新放贷款审批权限的通知、新信联字(2011)72号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会议纪要,证人曾某等人的证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和你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你提出的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申诉还提出你只未尽职责,没有犯罪故意,经查你直接和授意他人发放借名、冒名贷款共35万元,并在明知信贷员李某办理冒名、借名贷款的情况下,批准李某办理了117.8万元的冒名、借名贷款,有犯罪故意,故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申诉还提出贷款不能收回是县信用联社未履职造成的为,经查贷款未能收回是你的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故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