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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培盛与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281号本院在申请人王培盛与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培盛申请将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涛审 判 员  王飞代理审判员  蓝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