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培盛与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281号本院在申请人王培盛与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培盛申请将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俊波、张成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涛审 判 员 王飞代理审判员 蓝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