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蔺建军、孔令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建军,孔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6执477号申请执行人蔺建军,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水,证件号码130406195106050332。被执行人孔令德,地址彭城。蔺建军与孔令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7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令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蔺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孔令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蔺建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孔令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蔺建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连艳梅审判员 邱岳成审判员 任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