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2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学林与龙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林,龙研,耿艳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290号原告:史学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泽。被告:龙研。被告:耿艳志。原告史学林与被告龙研、被告耿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史学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00元,由原告史学林负担。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