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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良霞与方业金、方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霞,方业金,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203号原告:陈良霞,女,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方业金,男,194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方芳,女,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良霞诉被告方业金、方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原告陈良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良霞负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