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5执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张某、沈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沈某,于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5执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某,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张某、沈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张某、沈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河东区59委南1-2-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14495-2-1字第00079106号,面积为3378.96平方米房产一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河东区59委南1-2-1号,集福国用(2012)第055号,地号为521/100/51-1号,面积为26123.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某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和平路115号四季上东二期16栋3单元6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香字第15010000**号,建筑面积为172.56平方米房屋一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7号楼2层0203室,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朝字第1425918号,面积为56.23平方米房屋一户。上述财产已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后又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505执1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家祥审判员 孙胜山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