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新波与郑建民、芦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波,郑建民,芦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初974号原告:王新波,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赵春志,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建民,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芦旻,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王新波诉被告郑建民、芦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民、芦旻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波诉称,原、被告之间相互认识,且关系较好。2016年10月被告郑建民做生意急于用款,向原告王新波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芦旻担保。10月5日,被告郑建民接到款后向原告王新波出示借条一份,并由担保人芦旻在上面签字按印。后原告王新波急需用钱,找被告郑建民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王新波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王新波借款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郑建民、芦旻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王新波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新波现金伍万元正.借款人:郑建民担保人芦旻2016.10.5号”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新波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新波提供的借条及庭审情况,可以认定被告郑建民向原告王新波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芦旻作为担保人在借条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被告芦旻对被告郑建民所欠原告王新波的借款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芦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建民追偿。故对原告王新波的第一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原告王新波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告王新波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6日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按月息2分计算,明显过高,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建民偿还原告王新波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芦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芦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建民追偿;三、驳回原告王新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增燕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吴翠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佳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