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娟诉陇县天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陇县天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86年7月12日生,住陕西省陇县。被执行人:陇县天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县北大街**号(北水文苑*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晓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娟与被告陇县天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天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娟医疗费279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5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100元、复印费50元,共计4243.40元。陇县天逸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履行案件执行款4243.40元,申请执行人4243.40元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