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1645东台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崔恒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恒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1645号原告:东台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谢家湾东首(东台市家乐纺织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许应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悦,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恒林,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与被告崔恒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应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恒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崔恒林给付货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崔恒林委托原告顺发公司为其订购一辆别克君越小型轿车。2013年3月15日,双方签订《销售订车合同书》,约定订购车辆成交价为249900元,后原告顺发公司按约向被告崔恒林交付该订购车辆,被告崔恒林仅支付229900元,下欠20000元未付。后原告顺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崔恒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5日,崔恒林与顺发公司签订《销售订车合同书》,约定订购车辆标准价格为275900元,优惠价格29000元,服务费3000元,合计价格为249900元。崔恒林仅支付229900元,下欠20000元未付。2013年3月22日,崔恒林向顺发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计贰万元整(¥20000.00元)欠款人:崔恒林2013.3.22”。后顺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崔恒林欠顺发公司货款20000元的事实,有《销售订车合同书》、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应予认定。崔恒林未及时给付货款,对顺发公司要求崔恒林给付货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崔恒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不到庭而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顺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恒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崔恒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