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217号原告张某1,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梁某,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诉称,我于1999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到南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我和被告分别于2001年1月和2003年5月生下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我经常恶言恶语。我在结婚这十几年来,为了儿子忍辱负重地想挽留这段婚姻,但最终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在被告的苦逼下,我多次分居在外。我曾于2006年和2010年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我和被告分居多次,时间不少于半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某2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承担,婚生儿子张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被告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1与被告梁某于199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儿子张某2,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儿子张某3。××××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南丰镇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和两个儿子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1与被告梁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培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