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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423号原告:付某,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大县,被告张某,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大悟县博源电瓷厂经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升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