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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健甫、齐福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甫,齐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64号申请人:刘健甫,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齐福来,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刘健甫与被申请人齐福来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健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齐福来所有的位于南大港产业园区御墅龙湾小区2号楼3单元101室楼房一套(价值在55000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健甫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健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齐福来所有的位于南大港产业园区御墅龙湾小区2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预告登记号:南房预2013字第365号)楼房一套(价值在55000元以内),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