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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建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峰,男,1980年01月0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汉族,初中文化,菏泽市花王科技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定陶区,住。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6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碧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峰因发现当地乡镇居民过往省道346线菏泽收费站不收费,遂为节省过往该收费站的费用,于2015年秋通过向他人提供张建峰本人照片、当地人李某2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他人帮助伪造当地居民身份证一张,并在过往上述收费站时使用。2016年5月30日晚10时许,张建峰在驾车通过该收费站时,该身份证被收费站工作人员识别查扣,张建峰在吵闹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强行闯杆通行。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张建峰到吕陵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伪造的身份证扣押清单、姓名为李某2的真假身份证照片、收费站情况说明,案发现场视频光盘,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峰伪造虚假身份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身份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建峰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峰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人民陪审员  孔保华人民陪审员  殷付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洪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