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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叶宗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叶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5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叶宗林,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住固始县。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叶宗林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叶宗林于2016年8月份占用固始县汪棚镇老胡集村南头村民组的土地建新型社区,2016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占地面积7.55亩(503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所占用土地符合《汪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16年9月6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叶宗林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叶宗林将7.55亩(5035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老胡集村南头村民组;2、处以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合计90630.00元(5035㎡×18元/㎡元=90630.00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叶宗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7日向其送达了固国土资罚催告字[2016]第07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叶宗林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内容。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叶宗林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内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刚德审判员  任丽苹审判员  喻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钦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