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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成国与董铁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国,董铁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036号原告:刘成国,汉族。被告:董铁重,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刘成国与被告董铁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董铁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成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董铁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利息4320元(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按月利率1.2%计算)。2017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另行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30日,董铁重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2%。董铁重收到借款后为我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董铁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董铁重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0日,董铁重向刘成国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偿还本息34320元。借款到期后,董铁重未履行还款义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1份。本院认为,董铁重与刘成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董铁重应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刘成国自愿放弃2017年1月31日当天的借款利息,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董铁重的权益,本院准许。综上所述,刘成国要求董铁重偿还3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铁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成国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董铁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刘成国借款利息4320元(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2017年2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按本金3万元、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由被告董铁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