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志与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525号原告:赵志,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高数。被告: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净月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孙凤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与被告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肖帅名下的长房权字第40601664**号,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岭东路以南乐东居住区一期3号楼,建筑面积为54.95㎡,丘地号为5-78/38-13-410号房屋产籍;二、冻结被告长春市黎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兴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