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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赵媛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达道北侧2号。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媛媛,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344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贺 审  判  员   梁志雄 审  判  员   郭 勇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