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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世平、郭培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平,郭培禄,尹守良,姜文美,谢垣,迟红,王军民,谢尺,鹿道文,沈学恭,杨永纲,谢敬忠,鲍龙花,朱家花,沈立美,郭培连,谢振刚,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14-2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平、郭培禄、尹守良、姜文美、谢垣、迟红、王军民、谢尺、鹿道文、沈学恭、杨永纲、杨永纲、谢敬忠、鲍龙花、朱家花、沈立美、郭培连、谢振刚被执行人: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5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宝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