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3执2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詹娟娟、谢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22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詹娟娟,谢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陈涛,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詹娟娟,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谢景生,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香港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娟娟、谢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74795.84元及利息,受理费等暂计596091.21元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需拍卖的房屋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需待成交拍卖后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观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