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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万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司;福州闽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渝福贸易有限公司;勐海云安矿业有限公司;林长青;郭细妹;林长茂;黄祖松;张嫩弟;陆益清;徐文强;李莉莉;郑永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万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闽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渝福贸易有限公司,勐海云安矿业有限公司,林长青,郭细妹,林长茂,黄祖松,张嫩弟,陆益清,徐文强,李莉莉,郑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15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福建万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被执行人: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祖松被执行人:福州闽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嫩弟被执行人:福州渝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莉莉被执行人:勐海云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法定代表人:林长锦被执行人:林长青,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细妹,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长茂,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祖松,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嫩弟,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陆益清,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徐文强,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莉莉,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郑永杰,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福建万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闽盛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渝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勐海云安矿业有限公司��林长青、郭细妹、林长茂、黄祖松、张嫩弟、陆益清、徐文强、李莉莉、郑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闽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532260.76元由福建万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闽盛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渝福贸易有限公司、勐海云安矿业有限公司、林长青、郭细妹、林长茂、黄祖松、张嫩弟、陆益清、徐文强、李莉莉、郑永杰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153号执行案件指定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开户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玫瑰审判员  王旭盛审判员  李显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圳明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来源: